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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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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