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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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惟被告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96,266元,應繳裁判費124,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3,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