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三О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九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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