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