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8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7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9月17日至民國121年9月1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丙○○。茲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向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25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丙○○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已屆清償期,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獲清償,嗣聲請人等於民國96年7月20日自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上列債權,並於民國96年8月10日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完畢,尚欠1,884,274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通知債務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債務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述債務人所欠金額為1,884,274元不實,應為1,317,690元等語。經查,本件債權確係存在,有借據、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影本等在卷可稽,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小半天││45之5│田│00│53│04.00│全部│丙○○(持分5│││││││││││││304之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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