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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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