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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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45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7,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17日起至104年2月1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規定利率年率百分之3.5計付,前項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百分之4.006)加一成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百分之4.006)加二成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6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1│1,217,942元│96年4月17日│百分之3.5│96年10月8日│百分之4.006││││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