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86號再審原告 徐玉娟 再審被告 曹芳榮
曹崇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曹芳榮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4,751元(計算式: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面積9213.59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3,034元/平方公尺X1/48X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8,874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