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01/10合計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