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 劉瑋玲 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 律師被告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據原告主張已於民國99年7月6日向被告公司辭任董事與董事長職務,其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無從計算,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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