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0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006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謝瀞儀

邱漢欽

被告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6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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