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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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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