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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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