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騰瀠
選任辯護人陳冠仁律師
曾元楷 律師
丁小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送請交通專業機構鑑定相關肇事責任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玉齡
法官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