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29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靜生 等二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靜生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因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號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 楊古阿桃 所有,相對人楊靜生為其繼承人之一,並未拋棄繼承,因其不為繼承登記,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故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回復全體繼承人所有,聲請調解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陳報。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