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詹秉洋 被告 張源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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