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呂靜嵐 被告 楊惠菁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務部&ZZZZ;○○○○○○○○○)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