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3號原告 郭金主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複代理人 張伶榕 律師被告 柯素蜜
游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經原告表明其請求返還範圍僅限於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本院以原告拍定買受該房屋價額新臺幣(下同)488,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在5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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