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8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拾景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拾景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將告訴人遺失之行動電話予以侵占入己,其法治觀念偏差,損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行為實值非難,及斟酌其犯後否認犯行,暨其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侵占財物,固係被告犯罪之所得,然既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即屬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