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嘉仁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