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6,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