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東孟營造有限公司因97年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6,
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