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 律師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法官林婷立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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