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A01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98歲,自109年2月10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A01於109年2月10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5月1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A01於109年2月10日失蹤,計至112年2月1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