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黎惠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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