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0號
98年度訴字第29號98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謀選任辯護人莫怡萍律師被告許育甄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被告 林柏盛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 律師被告 林東權
莊瑞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王瑞杉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被告 余永川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歐聰智
歐泳木 上二人共同 徐揆智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 律師被告 郁慶榮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陳浚翔
傅學仁 溫政峰 謝旻霖 陳漢鍾 上一人 郭美春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高雅敏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