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