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美山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美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美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第6條及第15條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任財團法人美山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6年7月12日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發給捌玖證他字第肆伍號登記簿第9冊第129頁第471號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基金會永續經營之需要,經董事會於94年5月15日以94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第6條及第1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高雄縣政府於94年8月9日以府教社字第0940169063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普光功德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第6條及第15條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設立之法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