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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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87號上訴人 謝榮堯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黃盈舜 律師被上訴人 蔡凱翔 (原名 蔡堯欽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複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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