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52號聲請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96年度家婚字第6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為起訴請求離婚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起訴在案,玆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用費,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