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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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腦部傷害引起精神病、癲癇及結腸性腫瘤併腹部惡性腫瘤移轉移,其情緒較為焦慮,對家人情緒暴躁且存有妄想情形,說話繞圈子,較難進行溝通,注意力及記憶力較差等情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該院98年2月3日(97)長庚院高字第7B1215號函在卷可憑,又被告前於97年11月4日到院應訊,對本院詢問均無反應,復當庭癲癇發作,亦有本院97年11月4日筆錄可參,嗣經本院迭於98年3月2日、同年4月24日、8月6日、99年3月18日電詢被告家人其身體狀況可否應訊,其家人均稱被告精神狀況不穩定,無法與其溝通,且有癲癇發作情形,亦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被告顯然因病無法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