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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