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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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

債權人 楊清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永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確切名字(依所提附件,債務人名字為 張允固 )。

二、借款1萬元給債務人之證明(如匯款單)。

三、補正釋明5萬元部分有無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據資料(本票發票人處並無債務人之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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