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
債權人 楊清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永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確切名字(依所提附件,債務人名字為 張允固 )。
二、借款1萬元給債務人之證明(如匯款單)。
三、補正釋明5萬元部分有無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據資料(本票發票人處並無債務人之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