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6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伍萬零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