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7號債權人 林素絹 債權人 許瀞芳 債權人 李敏慧 債權人 李錫訓 債權人 吳阿線 債權人 鄭敏 債權人 曾阿配 債權人 潘秋德 債權人 柯秋平 債權人 李春金 債權人 柯坤城 債權人 陳榮貴 債權人 黄木林 債權人 陳進謨 前列林素絹、許瀞芳、李敏慧、李錫訓、吳阿線、鄭敏、曾阿配、潘秋德、柯秋平、李春金、柯坤城、陳榮貴、 黃木林 、陳進謨共同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素絹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瀞芳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敏慧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錫訓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阿線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敏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阿配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秋德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秋平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春金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坤城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榮貴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黄木林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進謨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