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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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A01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李宜真 律師

上訴人A02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

法官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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