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A01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李宜真 律師上訴人A02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