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2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2               

債 務 人  陳昱蓉陳桃枝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昱蓉即陳桃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陳昱蓉即陳桃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1,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