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對人
即債務人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