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洪秋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潔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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