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文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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