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欠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97年度建字第1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裁判費│22,285│聲請人支出││├───┼───────┼─────┤││登報費│200│聲請人支出│├──┴───┴───────┴─────┤│計算式:││22,285+200=2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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