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BS000-A109069(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BS000-A109069A(姓名、住址詳卷)
BS000-A109069B(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金敏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侵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敏雄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BS000-A10906
9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