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78元【計算方式:187.06×1,300=243,178】,原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3,398元,二者合計436,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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