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參與分配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青龍 律師被告臺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參與分配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法務部台南行政執行署97年度廢罰執特專字第10463號事件拍賣所得價金,原告之抵押權應優先於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代為清除處理拍賣土地(陳 楊雪玉 所有台南縣○○鄉巷○段○○段○○○○○號、39、40、63地號土地)之必要費用而受償,經查上○○○鄉巷○段○○段9、10、12地號經法務部台南行政執行署拍賣,拍定金額分配由台南縣環境保護局優先受償新台幣3,469,020元,是以該受償金額先暫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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