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林臻嫺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