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8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其於前案經查獲後,復未經申請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於民國98年2月
2日前某日,在桃園縣○○鄉○○○路○○號旁空地,以鋼骨、鐵皮等建材搭蓋2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12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違章建築拆除科於98年2月3日查報,並於98年2月18日派員依法強制拆除。詎甲○○又於前開違章建築遭強制拆除後至98年3月5日前某日,在原處以鋼骨、鐵皮搭蓋2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14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復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違章建築拆除科再行查報而發現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查時及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98年3月19日府工違字第0980102316號函、桃
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98年3月10日府工違字第0980086857號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