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63號聲請人 李超群 上列聲請人李超群因與相對人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超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漏未表明相對人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三、經核,系爭本票上並無約定利率,故利率僅能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聲請人請更正請求之利率。
四、聲請人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故請提出聲請人李超群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