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丁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6日前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521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15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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