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丁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2月20日起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後於96年2月8日被警查獲,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542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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