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44號聲請人 顏廷瑜 代理人 廖珮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4││├──┼───────────────┼──────────────┼────┼───┼────┼───┤│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5││├──┼───────────────┼──────────────┼────┼───┼────┼───┤│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