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崟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75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第一審徵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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